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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新玉与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玉,李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67号原告:张新玉,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李保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张新玉与被告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新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玉撤回对被告李保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张新玉承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静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