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新玉与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玉,李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167号原告:张新玉,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李保成,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张新玉与被告李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张新玉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保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玉撤回对被告李保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张新玉承担。审判员 郭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静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