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5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卫博与新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卫博,新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463号原告:沈卫博,男,出生于1987年6月17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新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原告沈卫博与被告新疆腾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日立案。原告沈卫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卫博的撤诉申请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卫博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6172.4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沈卫博负担,退还原告沈卫博6147.45元。代理审判员 夏依 旦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姑丽尼尕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