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5执字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毕竟成、朱俊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毕竟成,朱俊英,毕万仓,何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5执字5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小明,男,系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存,男,系甘肃省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全,男,系甘肃省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毕竟成,男。被执行人:朱俊英,女。被执行人:毕万仓,男。被执行人:何秀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毕竟成、朱俊英、毕万仓、何秀英合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被执行人朱俊英、何秀英的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对二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向张家川县公安局调查,经查无此人。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执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撤执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525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维审判员 妥国兴审判员 马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