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财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财保307-1号申请人日照黄金海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青波,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柳爱涛,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XXX支行52×××50账户的存款2727623.67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XXX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45135.59元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XXX公司的到期债权2760141.74元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5832901元。申请人已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担保人浮来春酿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莒县XXX、产权证号为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出租、变卖。二、将被申请人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XXX支行52×××50账户的存款2727623.67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三、被申请人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XXX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345135.59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四、将被申请人山东宏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XXX公司的到期债权2760141.74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五、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债权期限为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撤诉或债权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满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