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235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6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2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中央名门2号楼承包木工工程,由张某1、洪某、洪某甲等28名工人在该工地跟随韩某某具体施工。工程结束后,韩某某拖欠洪某等28名工人工资165000余元。永城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工人投诉后,向韩某某分别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韩某某按时支付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韩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案发后韩某某近亲属支付拖欠的工资7万余元,剩余工资己与被害人达成还款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1、洪某、张某2、高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练某的证言,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案情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移送函及韩某某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协议书、结算单、领条、借条,抓获经过、当事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作为个体建筑商,在承包建筑工程过程中雇佣农民工,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其在无力支付的情况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案发后偿还了拖欠被害人的部分工资,剩余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建华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岳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