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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贻高、刘晓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贻高,刘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628号申请人执行人:徐贻高,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刘晓云,男,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55,000元及利息8,800元(暂按年利率6%,计32个月),承担诉讼费1,017元,并承担执行费725元,合计65,5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晓云银行存款65,54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二、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云银行存款65,542元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