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殷保平与李婷婷、郑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保平,李婷婷,郑红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保平,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婷婷,女,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红彬,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殷保平因与被上诉人李婷婷、被上诉人郑红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保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殷保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上诉人殷保平负担。审判长 程 鹰审判员 王维登审判员 陈红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