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严贤淑与李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165号严贤淑、李兴波:关于申请执行人严贤淑与被执行人李兴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李兴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严贤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21806.4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要求对本案终结执行。现本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