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与郸城县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郸城县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民初2099号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工业园。邮编:414014法定代表人:李新良,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94138T委托代理人:琚新国,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郸城县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周口市郸城县新华路东段43号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067215981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琚新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郸城县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9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玖仟元整),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起,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食品添加剂产品(复配酶制剂),截止2017年1月31日,被告拖欠货款金额共计139000元。2017年2月,双方对账,共同予以确认。后来,我多次催要,被告均没有履行。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被告郸城县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起,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多次向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售食品添加剂产品(复配酶制剂),截止2017年1月31日,经双方兑账,被告拖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139000元。后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没有偿还。为此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并当庭放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传真件、双方兑账回执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货款139000元,有原告的购销合同、对账回执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欠货款应当偿还。原告当庭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损失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尤特尔生化有限公司货款1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克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彦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