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静诉被告陈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陈奕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2民初540号原告:张静,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市区。被告:陈奕兵,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沙市区。(未到庭)原告张静诉被告陈奕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演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静,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奕兵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静诉称:2015年11月10日因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元,同时立下借据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时间。临近还款日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很多时候电话也联系不上。被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正当利益。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奕兵偿还借款21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5880元;按月息2%的息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静,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被告陈奕兵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1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欠条“今欠到张静人民币21000元。从11月12日、12月10日、1月10日、2月10日每次还款2000元,3月10日、4月10日每次还款4000元,5月10日还款5000元。注以前借欠条作废。陈奕兵420400197508221413,2015年11月10日”。欠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2017年5月21日9时3分,审判员张演爱当庭与被告陈奕兵(1309830****)打电话询问其为什么未到庭。被告陈奕兵说:“借款21000元属实,但我之前还了部分款。因还末查到还款证据,所以未到庭,请法庭给我一定时间举证”。审判员告知其:“我们法院按你缺席开庭,你如果有证据,必须在一周之内将相关证据交来法院,否则本院将依法判决”。被告陈奕兵说:“知道了”。到期后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借款后并出具欠条,还约定了还款期限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本院2017年5月21日9时3分,给被告陈奕兵一周之内补充证据,但被告陈奕兵在期限届满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诉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实属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利息的请求只能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奕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静欠款人民币2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张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演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家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