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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靳利敏与袁华芳、李爱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利敏,袁华芳,李爱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814号原告:靳利敏,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袁华芳,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被告:李爱芬,女,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原告靳利敏与被告袁华芳、李爱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靳利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靳利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靳利敏负担。审判员  马长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关亚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