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左松茂与徐芝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松茂,徐芝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87号原告:左松茂,男,1949年9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徐芝琴,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左松茂诉被告徐芝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松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松茂负担。审判员 彭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