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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左松茂与徐芝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松茂,徐芝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787号原告:左松茂,男,1949年9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徐芝琴,女,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左松茂诉被告徐芝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松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松茂负担。审判员  彭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