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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聂余、梁冬梅、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保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聂余,秦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保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675775437Q。负责人:刘立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员工,住四川省广汉市。被申请人:聂余,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秦艳,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诉被告聂余、梁冬梅、秦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聂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存款和被申请人秦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处的存款合计44493.4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用其银行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聂余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号:6228482448855xxxxxx;6228482449181xxxxxx)及秦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支行处的存款(账号:2302329101104xxxxxx)共计44493.4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