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4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建臣与尚付兵、尚新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臣,尚付兵,尚新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4950号原告:郭建臣,男,汉族,1948年2月7日生,住邯郸市。被告:尚付兵,男,汉族,1989年3月5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尚新堂,男,汉族,1966年6月9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薄世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臣与被告尚付兵、尚新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郭建臣承担。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丁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及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