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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柴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柴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742号原告: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聚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敬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男,汉族,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敬辉,女,满族,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柴李兵,男,汉族,1978年9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黎城县。原告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柴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5元,由原告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华强京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62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席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