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陈尧峰,储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6294375-X)。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气象北路***号。代表人:魏佩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伟建,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1401-2)。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1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尧峰(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72********),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尧峰,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储华英,女,1976年8月20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陈尧峰、储华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37955.87元、执行费7779.56元、诉讼费9823元,共计555558.43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陈尧峰、储华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恒峰模具有限公司、陈尧峰、储华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226执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春审判员 林 欣 荣审判员 陈 朝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葛其泽(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