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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其虎与朱群英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虎,朱群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646号原告:张其虎,男,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兰,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群英,女,住陕西省合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其虎与被告朱群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其虎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其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其虎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