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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现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曹某,女,汉族,现住济源市。本院执行李某与高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某、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曹某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某、曹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某、曹某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