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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汪法仁与朱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法仁,朱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19号原告:汪法仁,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朱宏,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汪法仁与被告朱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汪法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汪法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法仁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汪法仁负担。审判员  范国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许君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