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绪生与孙贵香、柳家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生,孙贵香,柳家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067号原告:秦绪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孙贵香,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被告:柳家录,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溪,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绪生诉被告孙贵香、柳家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绪生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绪生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