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临沭县大兴镇永康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临沭县大兴镇永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363号原告:王永红。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永康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郇恒玉。原告王永红与被告临沭县大兴镇永康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永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3元,由原告王永红负担。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保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