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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明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984号罪犯徐明,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大专文化,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1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明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徐明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对徐明可适用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明于2016年12月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徐明在判前已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