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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易志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志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2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志伦,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11月刑满释放;1999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5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易志伦在本市南川区,将该车上乘客被害人李某放在背包右面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步步高VIVO牌Xplay5手机盗走,以600元的价格销赃,后被公安机关追回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重庆市南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11元。2017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易志伦抓获归案,被告人易志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志伦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易志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易志伦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志伦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志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期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