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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夏长林、胡玲与裴泽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长林,胡玲,裴泽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869号原告:夏长林,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胡玲,女,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霍山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金先国,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泽俊,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住所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夏长林、胡玲与被告裴泽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霍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夏长林、胡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佳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纯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