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玉娥、杨洪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娥,杨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娥,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杨洪敏,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娥与被执行人杨洪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