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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玉娥、杨洪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娥,杨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娥,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杨洪敏,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娥与被执行人杨洪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6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富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