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淑琼申请执行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淑琼,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冯淑琼,女,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负责人:李权忠。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永德煤矿的关闭补偿金18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