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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钢与王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钢,王健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028号原告胡钢,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王健朋,男,29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胡钢与王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胡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