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钢与王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钢,王健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028号原告胡钢,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被告王健朋,男,29岁,汉族,现住双辽市。胡钢与王健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胡钢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