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艳丽、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艳丽,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陈伟,孟凡莹,曹汝祥,连云港市海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艳丽,女,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兵,男,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海棠北路188号大陆桥国际商务大厦A区101室。公司负责人汤井卫,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伟,男,197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孟凡莹,女,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曹汝祥,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海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龙河大厦A座3F308室。法���代表人曹汝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艳丽因与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安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连云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公司)、原审被告陈伟、孟凡莹、曹汝祥、连云港市海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艳丽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艳丽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丽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作超审判员 苏 宇审判员 胡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迪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