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沈阳新东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诉郭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新东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郭宏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995号原告沈阳新东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天津南街149号。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郭宏涛,男,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东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宏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自己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东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笑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