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包娜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71号原告包娜,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开鲁县,×××小轿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何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娜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娜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雨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俊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