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10号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15甲1号。法定代表人:赵海峰。被告: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号。法定代表人:于保华。被告: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地址:忻州市宁武县凤凰镇孟家窑村。法定代表人:李潞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矿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潞安集团潞宁孟家窑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57元,减半收取计16528.5元,由原告沈阳电缆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28.5元。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