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民终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伊士跃、李开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士跃,李开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士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翠。上诉人伊士跃因与被上诉人李开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士跃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伊士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伊士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8元,由上诉人伊士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节祥审判员 倪春艳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