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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伊士跃、李开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士跃,李开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6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士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翠。上诉人伊士跃因与被上诉人李开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1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士跃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伊士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伊士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8元,由上诉人伊士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节祥审判员  倪春艳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