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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8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甲,许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56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法。被告:王某某甲。第三人:许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甲、第三人许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