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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振标与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03行初17号原告杜振标,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龙交巡大队,住所地洛阳市五环街7号。负责人周明,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涛杰,该大队民警。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负责人李亚凡,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该支队民警。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标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振标承担。审判长  文艳霞审判员  张 川陪审员  杨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