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庄代伟、熊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代伟,熊寿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代伟,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圩航,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寿明,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庄代伟因与被上诉人熊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准予缓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庄代伟上诉费缓交期限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庄代伟于2017年4月24日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代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 永审判员 陈丽华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费思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