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贾某1与贾某2、陈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1,贾某2,陈某某,韩某某,贾某3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5918号原告:贾某1,女,199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方增,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2,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陈某某,女,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韩某某,女,194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贾某3,男,199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贾某1与被告贾某2、陈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追加韩某某和贾某3为本案被告。原告贾某1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某1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420元,由原告贾某1负担。审 判 长 王爱铭人民陪审员 郑志愿人民陪审员 张彩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