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候羿诉侯卫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羿,侯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候羿,男,200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侯卫东,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候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卫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303执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的被执行侯卫东银行存款128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