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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强燕敏与李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燕敏,李晓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805号原告:强燕敏,女,196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倢,上海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俊,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燕敏与被告李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李晓俊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燕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计8,250元,由原告强燕敏负担。审 判 长  徐国清审 判 员  谷培涛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立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