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新如申请执行杨园、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如,杨园,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如,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天福祥园12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杨园(又名杨元兵),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花卉格小区2单元6楼西户。被执行人李红,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系杨园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王新如申请执行杨园、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