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新如申请执行杨园、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如,杨园,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如,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天福祥园12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杨园(又名杨元兵),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花卉格小区2单元6楼西户。被执行人李红,女,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系杨园的妻子。本院在执行王新如申请执行杨园、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