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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管怀宽、沈成宝等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怀宽,沈成宝,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杰,胡树芳,季永发,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950号原告:管怀宽,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沈成宝,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剑桥,安徽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婵婵,安徽润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姚良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智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树芳,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丁楼公租房工地职工,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市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永发,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方旭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怀宽、沈成宝诉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杰、胡树芳、季永发、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管怀宽、沈成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杰、胡树芳、季永发、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管怀宽、沈成宝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怀宽、沈成宝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杰、胡树芳、季永发、淮北开元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怀宽、沈成宝负担。审 判 长  丁 敏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孟姝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