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楚道林与廖雪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道林,廖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楚道林,女,生于1980年9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廖雪玲,女,生于1985年10月1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楚道林与廖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廖雪玲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楚道林借款本金105484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从2015年11月5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的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雪玲于2017年4月14日被渠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5刑初110号犯诈骗罪判刑五年六个月,原在渠县渠江镇居住系租住房,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