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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善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善岭,刘红,孙其林,谷圣红,殷之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1211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殿磊,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高唐县烟草局家属院。被告:陈善岭,男,1956年2月15日,汉族,住高唐县姜店镇陈庄村***号。。被告:刘红,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姜店镇陈庄村**号。被告:孙其林,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姜店镇陈庄村***号。被告:谷圣红,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姜店镇陈庄村***号。被告:殷之金,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姜店镇陈庄村**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善岭、刘红、孙其林、谷圣红、殷之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善岭、刘红、孙其林、谷圣红、殷之金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宏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