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016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3016号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梅梁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涛、涂茜,该公司职员。被告:殷舟,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风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