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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绍明与段社梁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绍明,段社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绍明,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现住思茅区。被执行人:段社梁,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人,现下落不明。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绍明与段社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绍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240155元、执行费3576元。本案已执行到位230000元,后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段社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琛人民陪审员 李 苑人民陪审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