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云谱区永信不锈钢经营部与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邱望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永信不锈钢经营部,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邱望名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民初614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信不锈钢经营部。经营者:喻全保,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40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379X8。法定代表人:高峰。被告:邱望名,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信不锈钢经营部(以下简称永信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公司)、邱望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信经营部的经营者喻全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大公司、邱望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信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工程款22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7月5日签订《门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了安装材料规格,单价为170元每平方米,定于2015年7月30日完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决算工程安装费共计247600.5元。2016年1月,被告先后付给原告工程款225000元,还欠原告工程款22600元未付。被告海大公司、邱望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永信经营部与被告海大公司南昌莱蒙都会南地块高层公共区域装修工程项目部签订《门套制作安装合同》,由原告承做消防门套、电梯门套,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工后,与该项目部进行了工程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47600.50元,但现尚有工程尾款22600元未付。虽然被告海大公司系以南昌莱蒙都会南地块高层公共区域装修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在工程结算清单上盖章确认,但被告海大公司作为该项目部的法人机构理应对其项目部的对外民事行为负责。故原告要求被告海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6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邱望名仅在《门套制作安装合同》的甲方委托代理人栏签名,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邱望名系合同主体,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邱望名个人认可欠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邱望名支付工程款226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自己答辩和举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信不锈钢经营部工程欠款人民币22600元;二、驳回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永信不锈钢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海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