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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执行刘海波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被执行人刘海波,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王瞳镇野林庄村,身份证131127197804056235.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海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6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海波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行17635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58元,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502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