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大龙与刘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大龙,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孙大龙,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刘兵,农民,住安新县。孙大龙与刘兵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16109元,该案依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32刑初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民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