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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美女、王爱琴与王接用、孔海云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王爱琴,王接用,孔海云,王茂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美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琴,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公务员,住呼和浩特市,系王爱琴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接用,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海云,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茂,农民,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王美女、王爱琴因与被上诉人王接用、孔海云、王茂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民初字第03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美女、王爱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被上诉人王接用、孔海云、王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美女、王爱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王美女、王爱琴拥有王德智、董改改留有的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东古楼村房屋各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事实与理由:王美女、王爱琴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一审法院置之不理,并称诉争房屋系他人帮忙建盖,无法证明诉争房屋系王德智、董改改合法财产予以驳回,将矛盾推回当事人。农村宅基地本无权属登记,被继承人均已去世,恳求法院能够实地调查,查明事实。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未提交的证据列于判决中,剥夺了王美女、王爱琴的质��权利。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一审庭审时对方当事人予以认可,但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做出了错误判决。王接用辩称,父亲去世前已留有遗嘱,母亲后又委托村委会写了证明,诉争房屋的分割方式是两位老人的遗愿。孔海云、王茂辩称,诉争房屋由孔海云居住,王茂与孔海云一起生活,王美女、王爱琴不应起诉王茂。王美女、王爱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美女、王爱琴拥有王德智、董改改留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东古楼村房屋各四分之一继承权;2、案件受理费由王接用、孔海云、王茂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继承人王德智、董改改系夫妻关系,王德智于1993年去世后董改改未再婚,董改改于2005年去世。王德智与董改改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王美女,次女王爱琴、长子王接用、次子王银生。王银生于2010年去世,王银生与孔海云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王茂。庭审时,王美女、王爱琴、王接用、孔海云、王茂均认可诉争房屋系由王德智与其二位兄弟共同建盖,并于1963年建成。王德智的二位兄弟现已去世,且均有子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区房屋,当事人均认可现未取得相关权属登记证明,王美女、王爱琴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被继承人王德智、董改改遗留的合法财产。综上所述,王美女、王爱琴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驳回王美女、王爱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王美女、王爱琴已预交),由王美女负担25元,王爱琴负担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美女、王爱琴向本院提供以下新证据:证据一、四邻具结证明书,拟证明涉案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争议;证据二、地籍调查表,拟证明1993年董改改在世,王接用仅10岁,不可能加盖诉争房屋,诉争房屋应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继承。王接用质证认为,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不认可,总共八间房,王接用住三间、王银生住两间、董改改住三间。孔海云、王茂质证意见同王接用。王接用、孔海云、王茂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王美女、王爱琴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王接用、孔海云、王茂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但关联性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美女、王爱琴是否拥有王德智、董改改留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东古楼村房屋各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诉争房屋建造来源的陈述与一审所述不一致,并且该房屋至今无产权证书,王美女、王爱琴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诉争房屋是否系被继承人王德智、董改改的合法遗产,故一审判决王美女、王爱琴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美女、王爱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美女、王爱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永刚审判员  郭丰愷审判员  洪齐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