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辖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城县朋口镇阳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96643265X。法定代表人:吴剑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岩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解放北路5号1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89389895Y。上诉人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岩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5民初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双方签订《鹏鑫花园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第41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1.龙岩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龙岩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龙岩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岩市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鹏鑫花园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第41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1.向龙岩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双方当事人在《物业管理补充协议》第九条中对原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当事人在《鹏鑫花园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补充协议》中均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故管辖协议约定不明确,属无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连城县朋口镇阳光新村,原审法院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志炜审判员 童寿华审判员 谢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 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