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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让文与谢晓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让文,谢晓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姜让文,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晓兰,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000,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立案费155元,共计17380元,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湘中金源商埠20栋702、802有房产,权证号为:S01111299,在上梅镇上梅中路(汇丰时代广场)1栋1层A104有房产,权证号为S01316847。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湘1322执1932-1949号之1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晓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湘中金源商埠20栋702、802的房产,权证号S01111299;位于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中路(汇丰时代广场)1栋1层A104的房产,权证号S01316847的房产两处。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估价,2017年5月4日,湖南志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志成估字(2017)第0504KINFA号《评估报告书》,评估权证号为S01111299房产价值人民币36.81万元;权证号为S01316847房产价值人民币68.8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谢晓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天华南路湘中金源商埠20栋702、802的房产,权证号为S01111299。二,拍卖被执行人谢晓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上梅中路(汇丰时代广场)1栋1层A104的房产,权证号为S013168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和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卿明建 来源:百度搜索“”